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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与张长军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张长军,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军,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上诉人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军、原审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上诉称,根据张长军的起诉系请求解除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之间的委托购买商品房关系,与其无委托合同关系,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张长军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长军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集团内及子公司职工参加团购商品房活动,其就职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购房活动,向被告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交纳首期购房款22万���。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约定由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房。后,因该工程手续不全没有开工建设…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委托购房关系、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利息。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山东高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XXXX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