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有诉被告李昌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原有,李昌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846号原告:张原有,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被告:李昌喜,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原有与被告李昌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原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原有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原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原有负担。审 判 员 花 生 盛人民陪审员 马才郎索安人民陪审员 吕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