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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邓忠双与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双,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553号原告:邓忠双,男,汉族,1968年0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被告: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5-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8016441914。法定代表人:段岗强。原告邓忠双与被告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邓忠双提供的被告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忠双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智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