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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应铁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铁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铁忠,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铁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明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铁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应铁忠驾驶冀J×××××号小型汽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沙河桥镇闫家小区门口处,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郭某1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郭某1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应铁忠驾车逃逸。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应铁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应铁忠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应铁忠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应铁忠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各被害人近亲属均对应铁忠表示谅解。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对应铁忠从轻处罚。被告人应铁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应铁忠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应铁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无犯罪前科;3、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上,建议对应铁忠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应铁忠驾驶牌照号为冀J×××××的丰田牌小型汽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沙河桥镇闫家小区门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穿公路,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郭某1发生碰撞,事故致郭某1死亡(殁年24周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应铁忠驾车逃逸。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应铁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应铁忠主动到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应铁忠与被害人郭某1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应铁忠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应铁忠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应铁忠供述证明,2017年1月14日18时许,其驾驶自己的丰田牌轿车去故仙镇王某1家要账。从王某1家出来后,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沙河桥镇大桥西侧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开着远光灯,其没有看清前方有一辆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电动自行车,在其看清楚时再采取措施已来不及了,轿车撞上了自行车。发生事故后,其感觉自己没有驾驶证,脑袋懵了,就直接驾车向西逃逸了。2、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2017年1月14日18点30左右,在河间沙河桥镇闫家小区门口,其妻子郭某1骑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郭某1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肇事车辆的冀J×××××车牌照遗落在了现场。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7年1月14日18时10分许,应铁忠驾驶一辆棕红色轿车来到其家要帐,18时35分许,王某1从其家离开。4、证人周某(肇事车辆登记车主)证言证明,因为应铁忠办不了贷款,所以就把肇事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平时一直由应铁忠驾驶。5、证人应某、应子臣证言证明,肇事车辆是应铁忠的,登记车主是周某,平时一直由应铁忠驾驶。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遗留有棕色前保险杠一个,冀J×××××车牌照一个,肇事车辆驾驶人未在现场。7、《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应铁忠于2004年9月26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为B1,有效期止2010年9月26日,当前状态为注销。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冀J×××××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某,机动车状态为正常。9、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河公交认字(2017)第5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应铁忠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状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0、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尸检)字(2017)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郭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应铁忠出生于1960年8月29日,无违法犯罪情况。12、《归案说明》证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应铁忠主动到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13、《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应铁忠与被害人郭某1的近亲属郭某2、马某2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郭某2、马某2对应铁忠表示谅解,并建议应铁忠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铁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应铁忠具有自首情节,且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铁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凤柱审 判 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