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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56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沈阳,女,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沈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