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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滕树杰与唐小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树杰,唐小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77号原告:滕树杰,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赤峰市。被告:唐小蕾,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滕树杰与被告唐小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滕树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2016年1月19日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余款940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4000元及利息。被告唐小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2017年5月25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向本院提供了赤峰市松山区全宁街道富兴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2年起在赤峰市××区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为赤峰市松山区,故本案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庆民{文书日期}书记员  林晓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