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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平与郑州天之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平,郑州天之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225号原告:祁平,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郑州天之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兴。原告祁平诉被告郑州天之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祁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祁平负担。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