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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锦伟与石海波、王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伟,石海波,王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453号原告:李锦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8日,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海波,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4日,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王凯娟,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9日,陕西省乾县人。原告李锦伟与被告石海波、王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李锦伟承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传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