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锦伟与石海波、王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伟,石海波,王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453号原告:李锦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8日,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海波,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4日,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王凯娟,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9日,陕西省乾县人。原告李锦伟与被告石海波、王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李锦伟承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传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