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梁华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梁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5行审92号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6号。负责人丁鹏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永明,该局股长。被申请人梁华章,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城烟处〔2016〕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梧州市城区烟草部门,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履行城区烟草专卖的管理职责,其作出的“梧城烟处〔2016〕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城烟处〔2016〕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黄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