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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超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李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9民初259号原告:周超,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辉,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周超与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晓辉偿还借款10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0日,被告李晓辉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晓辉经本院通知,未出庭应诉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超与被告李晓辉父亲李洪均系渔洋关镇枚二冲村人,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30日,被告李晓辉向原告周超借款100000.00元。2016年7月,原告周超买房找被告李晓辉要求还款时,才知被告李晓辉欠下大量债务。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周超要求李晓辉偿还借款1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周超借款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李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敬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