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永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永胜,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于蚌埠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曾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永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9时许,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行政执法队,依照镇政府相关规定前往沫河口街,清理沿街占道经营情况。被告人朱永胜回家知道此事后,与王某1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乔某见状上前拉架,被告人朱永胜用拳头殴打乔某鼻子,致乔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永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永胜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永胜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9时许,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王某1带聘用工作人员乔某、朱某、姚某、吴某、王某2等人,依照镇政府相关规定前往沫河口街,清理沿街占道经营情况。清理到沫河口镇鸿腾商贸城北边,经被告人朱永胜儿媳妇毛某同意,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将摆放在朱永胜家门口的锅炉抬到屋里。被告人朱永胜回家知道此事后,与王某1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乔某见状上前拉架,劝朱永胜不要打人、骂人,被告人朱永胜用拳头殴打乔某鼻子,致乔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永胜于2017年2月7日主动到沫河口派出所投案双方于2017年1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永胜赔偿被害人乔某55000元经济损失,取得乔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永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1、毛某、凡旭艳、王某2、姚某、朱某、吴某证言,被害人乔某陈述,被告人朱永胜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示意图、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永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永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严启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