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云盛、李光来与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盛,李光来,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高云盛,男。申请执行人李光来,男.被执行人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云盛、李光来与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2347.01元及其利息(2014年4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执行费32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