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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鸿雨青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鸿雨青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42号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法定代表人:姚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鸿雨青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8号。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鸿雨青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沈阳鸿雨青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刚审 判 员 杨洁审 判 员 章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倩书 记 员 汪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