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义恒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义恒,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义恒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董义恒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义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义恒在未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赤峰市××区共16台捕鱼机、一组共8台飞禽走兽押分机、一组共8台连线单挑扑克机,共计32台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经赤峰市公安局鉴定:上述32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义恒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董义恒自动投案,系自首。庭审中查明,被告人董义恒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董义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董某2、孟某、顾某、李某1、吕某、包某、周某、姜某、李某2、张某、杜某、郑某、牟某、尤某、刘某1、王某1、王某2、徐某、马某、赵某、王某3、江某、杨某1、杨某2、任某、李某3、邢某、杨某3、刘某2、王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办案说明,缴款书回单,户籍信息,被告人董义恒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义恒设置赌博机32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义恒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义恒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董义恒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义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杰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