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文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起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文起,男,1952年1月11日,住所地和龙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和林检刑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文起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延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文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末,被告人蒋文起在和龙林业局石人沟林场30林班7小班内采野菜时,用小铁锹将一棵赤柏松(红豆杉)幼苗挖出,移栽在其打更的石人沟钼矿场宿舍窗台小绿色水桶中。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蒋文起到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蒋文起非法采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未死亡)已被公安机关发还吉林省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广坪林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文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作案工具铁锹一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光盘一张,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人史忠臣、王新富、王振田证言、被告人蒋文起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起在林场采野菜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盗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一棵,其行为己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蒋文起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且红豆杉己发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有悔罪表现,经司法部门评估被告人表现良好,邻里关系和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放入社区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文起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