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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778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被告:蔡某某,居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