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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亚辉与宿秀娟、张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辉,宿秀娟,张得秀,张明帅,张明旭,北京市百草畔帅旭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百草畔帅旭天然植物油压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013号之一原告:赵亚辉,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宿秀娟,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得秀,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明帅,男,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明旭,男,199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百草畔帅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吴庄村村***号。法定代表人:张得秀。被告:北京市百草畔帅旭天然植物油压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村586号。法定代表人:张得秀原告赵亚辉与被告宿秀娟、张得秀、张明帅、张明旭、北京市百草畔帅旭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百草畔帅旭天然植物油压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亚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亚辉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