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金义与邱延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义,邱延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727号原告:杨金义,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邱延礼,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原告杨金义与被告邱延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金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义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杨金义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方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