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双印与赵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印,赵修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966号原告:杨双印,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赵修锋,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杨双印与被告赵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双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修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双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修锋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赵修锋以年底工程款对方未付款,没钱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借原告现金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工程款未结等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该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的利息共计21000元。被告赵修锋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进行答辩的权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被告赵修锋因工程资金紧张无法周转经赵海超介绍并担保,用淇河路东段合友花园第28幢东4单元6层东户(包括地下室2个)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杨双印借款70000元现金,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息5分,并写下书面借款协议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修锋至今未能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杨双印提供的书面借款协议书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双印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能够证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借给被告赵修锋7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息5分的事实。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借款本金一直不予偿还,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修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月息5分高于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时请求被告赵修锋按照月息2分支付从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的利息共计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修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双印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被告赵修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俊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