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67肖海英与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英,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肖海英,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海英与被执行人刘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50万,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从2017年12月25日起每年给付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肖海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36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蔚 彤审判员 束 文 辉审判员 沙 军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