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王振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王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清,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振兴,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6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0元,由被执行人王振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701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