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芮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芮某,河北沧华园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芮某,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河北沧华园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芮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桂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