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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瑞庆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张瑞庆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地址:介休市三贤大道东侧纬三路南侧信合苑小区商铺。负责人:宋志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庆,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介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瑞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采信的司法鉴定中心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审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秀萍审判员  杨娇瑞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