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张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133号原告: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村主任。被告:张某,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敖汉旗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