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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军与李成龙、董万通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李成龙,董万通,陈敏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791号原告:胡军,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被告:李成龙,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高新区。被告:董万通,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高新区。被告:陈敏,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胡军与被告李成龙、董万通、陈敏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胡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军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清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