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9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9年1月29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蔡某,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王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