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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9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9年1月29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蔡某,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王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