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佳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佳彬,男,1993年03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崇仁县。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佳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03月02日,被告人周佳彬在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乐某家连锁超市,先后20余次采取以购物为幌子,趁机从货架上拿起店内的东鹏特饮2瓶及曹老板酱香双鸭腿、郑某初烤牛肉铁板、大香基盐焗烤鸡翅、天喔主意-西梅、太空吧吧佬佬素肠等袋装零食2-3袋塞进上衣外套内,然后离开。周佳彬每次窃得的饮料和零食约20元,20余次共计400余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周佳彬在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乐某家超市隔壁的战斧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佳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盗窃视频截图、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谅解书、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周佳彬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佳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佳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佳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