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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宗奎、卢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奎,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奎,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卢胜,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张宗奎与被执行人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卢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宗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卢胜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卢胜将3万元执行款存入本院账户,扣除诉讼受理费和执行费后,余款作为本金及利息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宗奎。现被执行人卢胜履行该和解协议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张宗奎亦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展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