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琳与被执行人万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琳,万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谭琳,男。被执行人万亚玲,女。申请执行人谭琳与被执行人万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3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琳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6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案件,被执行人韩旭东于2017年1月3日去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附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36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6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