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倩、陆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倩,陆丽华,郜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何倩,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陆丽华,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郜四清,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查明本市瑞龙公馆8栋904室、权证字号2014018333不动产系郜四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郜四清所有的本市瑞龙公馆8栋904室、权证字号2014018333不动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