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刘广才、程永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程永芹,刘广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4961号申请人:李文杰,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波,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永芹,女,1952年4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广才,男,1954年1月6日出生。申请人李文杰与被申请人程永芹、刘广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永芹、刘广才所有的密云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予以查封。李文杰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保全金额一百四十四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程永芹、刘广才所有的位于密云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京(2017)密不动产权第XX**号),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变更产权人。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李文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佟春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杰书 记 员 侯君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