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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胡明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胡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28125-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15号。代表人吕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明娜,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明娜所���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309室、310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