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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韦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韦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进军。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小娟,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韦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