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宣栋平与王艳军、刘琴女、马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栋平,王艳军,刘琴,马真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宣栋平,男。被执行人王艳军,男。被执行人刘琴女,女。被执行人马真奎,男。本院执行的宣栋平与王艳军、刘琴女、马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艳军、刘琴女、马真奎应向宣栋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9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