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坚、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坚,吴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034号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花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150XG。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许长生,职员。被告:张永坚,男,1973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小英,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坚、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