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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699吴东生与邳州市占城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生,邳州市占城镇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699号原告:吴东生,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占城镇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占城镇陈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景雪,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生诉被告邳州市占城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衡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