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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家友与娄才全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家友,娄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家友,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娄才全,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家友与被执行人娄才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娄才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家友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娄才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娄才全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娄才全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2字第54X**号),有抵押。经查,被执行人娄才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唐家友向本院申请暂不进行资产处置;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娄才全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家友本案案款3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7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