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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月与被告林培文、张月玲、张冠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林培文,张月玲,张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279号原告邱月。被告林培文。被告张月玲。被告张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月与被告林培文、张月玲、张冠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邱月承担。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人民陪审员  杨纪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