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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桂林元峰包装有限公司与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元峰包装有限公司,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6民初183号原告桂林元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苏桥经济开发区福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元峰,董事长。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韦大跃,董事长。原告桂林元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小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元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了《纸箱包装订购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依照被告的订购要求为被告制作纸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定制的纸箱向原告支付货款。裁至2016年1月底,被告从原告处购进纸箱货款共计275235.9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94528元,尚欠原告货款186869.9元(其中包括被告现存于原告处的780个纸箱货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货款应于货到验收合格60日账期内承兑或现金结付,现被告应付款的期限已过,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拒不付款。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责令被告及时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186869.9元;2.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计付至货款付清时止;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所诉事实属实,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纸箱包装订购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纸箱包装订购合同,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2.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发票、清单说明、产品出库单、订单回传单,拟证明原、被告购销纸箱及货款支付的情况。3.成品纸箱库存表,拟证明被告尚有780个纸箱未提走,每个箱子单价为7.9元的事实。4.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进纸箱275235.9元,但只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货款94528元。5.2016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书、对账单,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707.9元,被告���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尚欠货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没有提供答辩意见,没有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所列举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纸箱包装订购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依照被告的订购要求为被告制作纸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定制的纸箱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裁至2016年1月底,被告从原告处购进纸箱货款共计275235.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94528元,尚欠原告货款186869.9元(其中包括被告现存于原告处的780个纸箱货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还款计划诚实守信将尚欠的货款付清原告。由于被告未守信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尚欠原告桂林元峰包装有限公司的货款186869.9元,并承担该货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4037元,减半收取2019元,由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37元[开户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陶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