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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俸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079号原告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186-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俸某某,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5月25日原告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俸某某已自动缴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俸某某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桂林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