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谢业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业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业平(绰号“二哥”),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谢业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8月20日释放。被告人谢业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徐豪,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业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兴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业平及其辩护人马辉能、徐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谢业平乘坐张某1驾驶的出租车来到无为县陡沟镇永胜行政村湾西自然村田某1家养鸡场,盗窃20余只鸡,并且偷了二条狗子,后将鸡卖给夏某,狗子卖给赵某。2.2015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业平分别无为县无城镇周店行政村王村自然村季某、王某家,无城镇革贪行政村朱店自然村朱某家,将季某家30余只鸡偷走,王某家20余只鸡偷走,朱某家14只鸡偷走,并将所偷的鸡卖给周某。3.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业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双河行政村三墩自然村穆某1家,翻窗入室盗取人民币6000余元。4.2016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谢业平来到无为县无城镇马厂行政村沙庄自然村谢某1家窗外,用竹竿从窗户伸进其家中挑盗衣服,将谢某1裤子偷走时被其发现,在现场发现了被告人谢业平丢弃的帽子和竹竿。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通话详单、无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夏某、张某1、周某、张某2、穆某2、谢某2、谢某3的证言,被害人田某1、王某、朱某、季某、穆某1、谢某1的陈述,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业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业平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谢业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另供述,在第四起犯罪事实中,在被害人谢某1裤子口袋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业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业平在本案中情节比较轻微,当庭主动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谢业平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谢业平乘坐张某1驾驶的出租车来到无为县陡沟镇永胜行政村湾西自然村田某1家养鸡场,盗窃20余只鸡,后将鸡卖给夏某。2.2015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业平分别无为县无城镇周店行政村王村自然村季某、王某家,无城镇革贪行政村朱店自然村朱某家,将季某家30余只鸡偷走,王某家20余只鸡偷走,朱某家14只鸡偷走,并将所偷的鸡卖给周某。3.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业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双河行政村三墩自然村穆某1家,翻窗入室盗取人民币6000余元。4.2016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谢业平来到无为县无城镇马厂行政村沙庄自然村谢某1家窗外,用竹竿从窗户伸进其家中挑盗衣服,将谢某1裤子偷走时被其发现,在现场发现了被告人谢业平丢弃的帽子和竹竿,被告人谢业平从裤子口袋中盗得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7日,被告人谢业平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8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芜湖市公安局统一安排,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沈巷派出所通知被告人谢业平到所,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将其传唤至无为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业平的年龄及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7日,被告人谢业平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8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芜湖市公安局统一安排,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沈巷派出所通知被告人谢业平到所,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将其传唤至无为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的事实。(3)无为县人民法院(2010)无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业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4)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谢业平使用的1885533****的手机号码于2015年10月18日凌晨与夏某等人联系,以及被告人谢业平于2015年12月14日凌晨出现在无为县无城镇革贪行政村等地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无为县无城镇中心菜市场从事卖鸽子和鸡为业,经万某介绍,与被告人谢业平相识。2015年10月份一天夜里,谢业平拨打其电话讲送鸡给其卖。过了半个小时,谢业平拎了两蛇皮袋鸡到其租住的房子,一共十几只鸡,其当时付给谢业平300余元,其租住的房子是从无为县无城镇新力大道驾驶员考试中心旁边的一个饭店进去,饭店前面还有一个门楼子的事实。(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出租车驾驶员。2015年10月份一天晚上五、六点,曾经坐过其出租车的谢业平拨打其电话,让其到无为县化肥厂接他,当晚七点其在无为县化肥厂将谢业平接上车,之后将车开到无城镇人民广场接上吴某,他们让其将车开到陡沟镇一个农村水泥路岔路口,那个地方叫什么名字其不知道,是吴某带路的。谢业平下车并让其下半夜再来接他,之后其就开车带着吴某回到无城镇人民广场。夜里两点左右,谢业平打电话让其接他,之后其原路又驾车去了原先他下车的岔路口,这时他是一个人,但拎了三个蛇皮袋子,两个蛇皮袋子一看装的就是鸡,另一个袋子装的应该是狗子。其开车将他送到无城镇新力大道驾驶员考试中心的一个饭店处,谢业平带着两个蛇皮袋子下车应该是卖鸡去了,过了一会儿回来了,其又开车带他去了庆衍街收狗子的地方,在路上他就在联系买家,他讲的行话是“两个皮条”,到了庆衍街,其在车上等他,他下车去卖完狗子,其又开车将他带到化肥厂的住处的事实。(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谢业平相识,谢业平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2015年被释放,其因此受牵连被无为县公安局关了约20天。谢业平坐牢出来以后多次联系其,问其收不收鸡。2015年10月底至12月份,谢业平每次都是凌晨的时候拨打其电话,并将鸡送到其家中,经称重之后当场付钱,大概收了七次,总共付给谢业平六、七千元。最后一次,谢业平又联系卖鸡,但这次谢业平带了很多鸡,其见数量太多了,其不敢收,谢业平就将鸡运走了。谢业平有时候卖鸡是一个人来的,有时候是和一个陌生男的,谢业平卖的鸡应该是偷来的,因为碍于面子才收谢业平的鸡的事实。(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其一条黑色裤子放在电视柜旁边,裤子口袋里有2000元现金,裤子被小偷拿走了,后被发现丢在瓦房西边窗户下面梯子旁边的事实。(5)证人穆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其与被害人穆某1在同村贾某家中打牌,其看到穆某1拿出一叠百元大钞,起码有几千元。打牌于当晚12点至次日凌晨1点结束的事实。(6)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谢某1系同村居民,2016年8月28日凌晨,其在家中睡觉听到谢某1在喊抓小偷,其立马起来与谢某1、谢某3一道往村外追,但没有追到小偷,之后就报警了。打开路灯以后,在谢某4家门口发现一顶黑色鸭舌帽,在其家门口发现一根长约三米竹竿,竹竿上还绑着蓝色晾衣架弯钩。案发后第三天,谢某5母亲在自家小屋内发现了谢某1被盗的裤子,放在裤子里的现金不见了,听谢某1说裤子里放了14000元的事实。(7)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8日夜里,其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谢某1在村里喊抓小偷,其立即起床将家门口灯打开,并与谢某1、谢某2一道在村中找了一圈,但没有找到小偷。谢某1讲裤子被小偷挑走了,裤子里有10000余元钱。其等人将村中路灯都打开了,在谢某2家门口发现一个长约二米多的竹竿,在谢某4家门口发现一顶夏天戴的黑色网状太阳帽。之后谢某1就报案了,并将竹竿和太阳帽交给警察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8日5时许,其女儿田某2去鸡圈放鸡时发现鸡圈铁锁被人撬断了,发现少了27只鸡。另外小偷为了不让人发现,还投毒毒死了一只狗子,十几只鸡从鸡圈中放出来在觅食过程中吃了毒药也被毒死了的事实。(2)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4日5时许,其父亲起床后发现放鸡笼子的房子的门锁被人撬开了,房间内30余只鸡和5只鸭子被盗,总共损失3000余元。鸡鸭是前一日17时左右进笼子的,放鸡鸭的房门是19时左右锁的,当晚没有发现异常的事实。(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4日7时许,其发现家中厨房门被撬开了,14只老母鸡被盗,总共损失1500元。鸡是前一日19时许进笼子的,鸡笼子放在厨房里,厨房的门上锁的事实。(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4日7时许,其发现家中院子的门被撬开了,锁也被带走了,家中20余只鸡被盗的事实。(5)被害人穆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其在临时住处睡觉,其睡觉的时候将衣服放在床头柜上,上衣是七匹狼夹克,上衣口袋中放了3000元现金,裤子口袋中有1000元现金。其妻子张某2的裤子口袋中有2000元钱,裤子是放在电视柜上。衣架上放了一个棕色的皮包,皮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早上8时许,其发现衣服不见了,才知道家中失窃,其看到房子西边窗户下放着一把梯子。其上衣被小偷拿走了,其与张某2的裤子被丢在西边窗户放梯子的地方,皮包被丢在窗户后面拐角处的事实。(6)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8日0时40分左右,其在房间内睡觉时感觉窗外有声音,看到一根竹竿伸在外面,其立马开门追出去,并呼喊抓小偷,同村的谢某2、谢某3起来与其一道找小偷,另外还有几个妇女和老年人也起来了,其在追的过程中将村里路灯打开了,在谢某4家门口发现一顶黑色网状太阳帽,在谢某2家门口发现了竹竿。过了几天,在同村谢某5家柴火房内发现了自己裤子等物品,裤子口袋里140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4.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证实芜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八大队在被害人穆某1家提取的三枚指纹系被告人谢业平所有的事实。5.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提取被告人谢业平遗留在被害人谢某1家被盗现场的黑色网状太阳帽中DNA与被告人谢业平血样的基因分型在Identifiler系统的15个基因座上分型结果相同,似然比为1.330467×1018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2月21日,芜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八大队对被害人穆某1家进行现场勘查,在窗框东侧白色瓷砖墙壁上提取三枚联指指纹等事实。7.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1能够辨认出被告人谢业平以及谢业平在陡沟镇盗窃时上、下车地点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业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业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业平提出的其未翻窗进入被害人穆某1家实施盗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穆某1在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穆某1家中提取的三枚联指指纹经鉴定系被告人谢业平所有,而谢业平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辩解,应当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系被告人谢业平所为,故本院对被告人谢业平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谢业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俊生审 判 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郁 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