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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韩某某、路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韩某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866号原告:田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女,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系原告田某某的妻子。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职工,。被告:路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职工。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路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韩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0.15元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3年因投资房子,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田某某借款57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15元,被告至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韩某某、路某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被告韩某某在投资房子时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田某某借款570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路某为担保人,被告韩某某在2015年分九次向原告清偿借款11000元,剩余46000再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有借款条据在案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路某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借款46000元;二、被告路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韩某某、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