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与四川威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四川威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威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与四川威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1662.7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21662.7元。执行中,因本院(2016)川0603执1418号案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仅需在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参与分配。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