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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冯好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冯好武,方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5189号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告:冯好武。被告:方屏。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冯好武、方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