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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贤凤与刘定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凤,刘定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451号原告:王贤凤,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系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定炯,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王贤凤诉被告刘定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定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被告向原告赊购2车板皮、1车原木,至2017年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着。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欠条,证明截至2017年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未答辩、未举证质证。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和举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9月,被告赊购原告二车板皮和一车原木,均由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住所地,至2017年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原告后经催要无着,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板皮材料,尚欠货款20000元,有被告所立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定炯偿还王贤凤货款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定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叶乃红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账号:18×××30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