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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磊故意伤害罪与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31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磊,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因吸食冰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磊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做出(2016)京0106刑初159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赵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5年11月3日3时许,被害人张某1因琐事与被告人赵磊发生纠纷后,来到本市丰台区龙健都商务酒店大堂,被告人赵磊持刀砍被害人张某1头面部数刀,期间,赵磊的同伙马某1(另案起诉)持酒店柜台摆放的果盘砸被害人张某1头部数下,造成张某1开放性颅脑损伤,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颅骨骨折,左颞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左颞顶硬脑膜破裂,左颧骨骨折,左颞顶头皮裂伤,面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伤情为重伤二级。后经鉴定张某1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5年11月2日晚,我喝完酒回家,到家门口时发现手机有一个未接来电,我也没注意是谁就回拨了过去,对方接听后我听出是赵磊就不想继续跟他说话,后赵磊在电话里问我找他什么事,我说“是你先给我打的电话,你问我找你干什么”,之后赵磊说“你是不是喝多了”,再之后我跟赵磊就在电话里对骂起来,但是具体说了什么想不起来了,我就记得赵磊挂电话之前说了一句“牛×你找我来”,当时我喝多了,有点儿冲动就直接下楼打车去龙健都宾馆找他去了。到了之后我直奔电梯,正在等电梯时赵磊和“叉子”从电梯里出来了,赵磊拿了一把砍刀直接砍我头上了,然后我就晕过去了,再之后的事就不记得了。2、证人马某1证言:2015年10月我和赵磊一起做玉石生意,客人需要看石头,我们在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龙健都商务酒店租了一个房间,登记人是赵磊,我们两个经常在那里住。2015年11月3日0时许,我和赵磊都在房间,张某1给赵磊打了一个电话,赵磊接的时候开了免提,电话一接通我就听到张某1骂赵磊,骂了十多分钟,我觉得张某1喝多了就让赵磊把电话挂了。之后张某1又给赵磊打电话,还是骂赵磊并问赵磊在什么地方,赵磊说在龙健都宾馆,张某1就要来找赵磊,让赵磊等着。过了十几分钟,张某1又给赵磊打电话,让赵磊告诉出租车司机具体的位置。又过了十多分钟,赵磊从房间里拿了一把带刀鞘的刀,我见他拿刀想劝他别打架就跟他一起出去了,我们从二楼坐电梯到一楼,电梯门刚一打开,张某1就站在一层电梯门口,赵磊问张某1为什么骂人,张某1上来就打了赵磊的头部一下,还跟赵磊说“你出来,咱们外头说”,我和赵磊从电梯里出来,赵磊将刀上的刀鞘摘下,右手拿刀从上往下一刀就砍在张某1的头上,当时张某1愣了一下,之后赵磊再次从上往下又砍了张某1的头部一刀,张某1被砍倒在地,头上流了很多血。砍完后赵磊往酒店外走,想看看张某1有没有叫人来。我见张某1的伤势很重就想把他搀起来,我刚一过去张某1就从地上站起来,我记得当时拽了他一下,张某1就拽着我对我拳打脚踢,我也对他拳打脚踢,我们揪着一直打到了酒店一层的服务台,我被张某1打急了,从服务台上抄起一个装糖的盘子打了张某1头顶或肩膀一下,盘子可能是玻璃的也可能是塑料的。这时赵磊回来了,赵磊让张某1松开揪我的手,张某1就松开了。之后张某1见赵磊还拿着刀就跑了,赵磊也走了。我回到房间换衣服,换完衣服从一层大厅出来时看见张某1正用服务台的电话打电话。之后我出了酒店,张某1追出来打我,我们两个人在酒店门口又打了起来,我们两个人都是拳打脚踢,他用拳打我的面部,我也用拳打他的面部,他还将我按在地上打,我们两个人打了一会儿都打累了,张某1就走了。我回酒店找赵磊,没找到就打车走了,走了不远看见赵磊在路边,我们又坐车回酒店开赵磊的车,到酒店时酒店外有警车,我们就知道有人报警了,我们两人开车走了。后来我知道警察在找我,因为害怕一直不敢露面,后在朝阳区我的住处被警察抓了。3、证人白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1月3日我在北京市丰台区龙健都宾馆前台大厅值班,2时许我正在前台下面睡觉时听见进来一名男子问大厅的保安大叔,赵磊在什么地方,保安大叔没听清,之后那名男子也没来前台问,我也没有起身接着睡觉了。没一会我听见前台大厅里有人吵起来了,起来后看到之前来的那名男子和赵磊还有另外一名不认识的白色头发男子打了起来,白色头发男子打那名来找赵磊的男子,赵磊手拿砍刀朝那名男子头上砍了一刀,我怕他们误伤我就赶紧躲了起来。后来外面没有动静我就出来了,出来之后看见那名来找赵磊的男子头上全是血趴在前台,赵磊和白发男子不见了。我上楼去找经理,再下来时那名受伤的男子已经离开了。赵磊是在2015年8月16日入住龙健都宾馆226房间,因为住的时间很长我就认识他了,他是做什么工作的我不知道。经其辨认指出赵磊是持刀砍伤他人的男子。4、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1月3日2时许我在北京市丰台区龙健都宾馆前台大厅值班,当时在大厅内的沙发上睡觉。进来一名男子问我找一个人,名字我没听清,之后那名男子就往里走了,我接着睡觉了。后来听见大厅内有动静,我起来后发现来找人的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一大滩血,倒地男子旁还有两个男的,一个身材较胖、一个白色头发,胖男子拿着砍刀。之后那名找人的男子站起来和白色头发的男子打了起来,他们两人一直打到前台边,那名身材较胖的男子上前拿砍刀砍找人的男子头部一刀,当时就流血了,胖男子和白头发男子看见这情况就跑了。那名被砍伤的男子在前台想用我们的座机打电话没有拨出去,然后这名受伤男子自己离开了。我们报警之后警察就来了。经其辨认指出赵磊就是持刀砍人的男子。5、证人杨某证言:我是丰台区宋家庄锦江之星宾馆的工作人员。2015年11月3日3时许,我正在前台值班时一名头部流血的男子进入我们店里,那名男子走到大厅内什么话都没说,看到大厅的沙发就躺了上去。我们上前询问那名男子,该男子不理我们,我们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民警到现场后那名男子也没有和民警说话,民警拨打999急救电话,999医务人员来后将那名男子带走了。那名男子应该是从宋庄路由南往北走到我们店的,我们店里没有发生任何打架斗殴的情况。6、证人田某证言:我是张某1的爱人。2015年11月2日18时许张某1离开家。11月3日2时许一名警察给我打电话说张某1被打了,通知我去朝阳区急救中心。我不知道张某1为什么被打。7、证人何某证言:2015年11月3日3时30分许,我接指挥中心调派,到本市丰台区宋家庄地铁站南侧锦江之星宾馆出任务,到现场后发现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宾馆大堂的沙发上,该男子头部受伤,处于半昏迷状态,无法说话。经过现场检测,该男子生命体征平稳,后我们将该男子带到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该男子到抢救中心后生命体征平稳。该男子头部左侧有一个约五厘米长的伤口,在现场流了很多血,伤口可见骨质。8、证人刘某1证言:2015年11月3日4时许,我接到一名受伤男子,当时该男子头部出血,处于昏迷状态,经过检查初步诊断颅骨骨折。9、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1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0、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张某1的伤残等级为六级。11、现场检测报告书:赵磊经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12、北京龙健都商务酒店出具的房费结算清单: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1月4日赵磊在北京龙健都商务酒店开房的结帐证明。1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昌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赵磊前罪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磊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5、搜查笔录:民警对北京市朝阳区海渔广场2号楼1703号进行搜查的情况。1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情况。17、被告人赵磊供述:2015年8月左右,我和马某1在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龙健都商务酒店开了一间房,房号是226,登记的是我的名字。2015年11月2日晚我和马某1在龙健都酒店226房间聊天,11月3日1时许张某1给我打电话,我的电话开着免提,电话通了以后张某1就骂我,马某1一听就说张某1喝酒喝多了。我问张某1“知道我是谁吗”,张某1说“管你是谁呢”,之后继续骂我。后他问我在哪,我说在龙健都酒店,张某1就要过来找我。后张某1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具体位置,他把电话交给一个出租车司机,我跟司机说了我的位置。我从房间的床头柜里拿出一把带刀鞘的刀,之后拿着刀下楼准备在酒店门口等张某1,马某1跟我一起下楼了,他还劝我别理张某1。我们从二楼坐电梯到一楼,电梯门一开,张某1已经站在电梯口了,张某1一见面就问我:“刚才在电话里是谁说话”,我说是我,张某1用巴掌打了我后脑勺一下说“你出来”,我出了电梯从刀鞘里拽出刀从上往下砍了张某1的头部一刀,砍完以后张某1没动,我紧跟着又从上往下砍了张某1头部一刀,直接把张某1砍倒在地。砍完后我往外走,想看看张某1带没带人来,我出去看没有人就回到酒店一层,我回去时张某1和马某1两个人打在了一起,他们互相揪着在酒店一层的服务台前拳打脚踢,我跑过去抡起刀又砍了张某1的头部一刀,也是从上往下砍的,我砍完之后张某1就松开了马某1,马某1从服务台拿起一个糖罐子打在了张某1的头顶,打完以后张某1坐在服务台旁的沙发上,我和马某1就上楼了,我们两个人回到226房间换了衣服从酒店停车场开我车走了。出了这事后我们两个人一直没敢回家,后在朝阳区林达海渔广场2号楼1703号房间被警察抓获。二、2016年6月25日,在本市昌平区朝凤庵村观山悦小区8281号别墅内,因赌博纠纷,被告人赵磊伙同曹某1、刘某2(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拘禁参赌人员马某2、白某2、孙某1、单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白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24日22时许,“小单”约我去牌局,“小单”开车带着“老三”和一个姓孙的(外号“小宝”、20多岁、外地人)的男子,我独自一人开车跟着他们。当晚11时许到了一个别墅区门口,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将我们带进别墅一层大厅里。后该戴眼镜的男子提出玩牌九,“小单”、“老三”、戴眼镜男子、还有一个留山羊胡的男子四个人在一层玩“推牌九”。玩了半个多小时后戴眼镜男子招呼他的一个兄弟说“去,来人了把他们接进来”,一会儿六七个男子手持钢管(长约1米、直径约2公分)冲了进来,戴眼镜的男子用手一指“老三”,那帮人就用钢管冲“老三”头部、身上一顿乱打,带头动手的是一个叫“五哥”或“老五”的。在这帮人打“老三”时,戴眼镜的男子说“老三”在牌上做记号,让大家把桌上的钱都收起来。后来其中三四名男子用钢管打了我的头和身体,又将我拽到大厅角落里对我拳打脚踢,戴眼镜男子和其中一个胖子对我说“你好好考虑考虑吧,这事怎么解决拿多少钱”,胖子让我拿3000万,我说“3000万没有,30-50万我能找”,胖子说“那就80万”,戴眼镜男子也说“可以先给50万,过几天再给30万,那30万是惩罚你的钱”。我跟“老三”商量的结果是最多只能给50万,我跟“老三”每人25万。戴眼镜男子和那个胖子同意了,要求我天亮给钱。后来有人报警,早上8点警察来后将我们带到派出所。经其辨认指出张某3就是其所称戴眼镜的男子;种某、马某1、刘某2、李某、曹某1就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2、被害人孙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24日21时许,单某约我玩牌并开车带我来到昌平区观山悦别墅区一间别墅内。单某、海哥、小胡子男子、黄色上衣男子四人在别墅一楼东侧玩“推牌九”,我坐在一进门左手边的椅子上,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也没有上桌,我坐了一会儿就睡着了。6月25日1时许,进来了约10个人,应该是海哥找来的人,把我和另外几个玩牌的都控制住了。两名年轻男子拿着铁管让我蹲下,并用铁管打了我后背两下,一名胖男子问我玩牌没有,我说没玩。后来对方几个人先后把黄上衣男子和白上衣男子带到一楼楼梯旁的房间内,我听到有人说他们玩牌的时候耍诈,还听到打人的声音。后来胖男子把我带进屋,黄上衣和白上衣男子身上都有伤,胖男子还打了穿白上衣的男子。后来对方的人没有再打我,让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看着我,我趁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睡着时用手机微信给家人发了个位置,让家里人报警。后警察来把我们都带回了派出所。经其辨认指出张某3就是其所称的海哥;范某、刘某2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马某2是其所说的穿黄色上衣的男子。3、被害人马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24日21时许,单某约我去玩牌,我和单某、白某2、“小宝”在昌平区朝凤庵村北侧一个别墅区碰面,有辆车把我们接到一间别墅。我和单某、戴眼镜的男子、小胡子男子在一楼东侧玩“推牌九”,玩了约半个小时,我赢了约两三千元,我觉得人少没意思不太想玩了,戴眼镜的男子就生气了。这时进来大概十多个人,手里拿着钢管等武器,其中一名男子拿钢管打了我头部两下,我的头被打流血,后又上来五六个人用钢管打我身上、用脚踢我肚子、用手打我脸,打了一会儿后,他们又去打白某2,之后对方把我和白某2拉到一层楼梯旁的房间内,说我们耍诈,白某2不承认,他们就用钢管打白某2,对方戴眼镜男子和开始用钢管打我的胖子问我们这事怎么办,白某2问对方要多少钱,戴眼镜的男子要80万人民币,之后白某2和对方讨价还价,最后定下共给对方50万元,说好第二天九点再去筹钱,之后戴眼镜的男子就离开了,有两名男子看着我们。第二天早晨有警察来了,对方的胖子看见警察就跑了,我们在场的其他人被警察带回派出所。经其辨认指出张某3就是其所说的戴眼镜男子;种某、刘某2、曹某1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4、被害人单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24日晚8时许,我接到一个叫张某2的女子的电话,她叫我去朝凤庵别墅区赌博。我于当晚10时许开车到朝凤庵村,张某2安排一个男的在朝凤庵村等我,这个男的把我带到别墅区的一栋二层别墅里。一层大厅有十几个人在聊天,过了一会儿一个叫海哥的男子说玩牌,然后就在一层玩“推牌九”,玩了一个多小时,突然有十多名男子手持铁棍进屋把我的朋友白某2、孙某1和一个姓马的男子打了,并把牌桌上的钱都抢走了,这些人是海哥叫来的,海哥说姓马的朋友玩牌时捣鬼,让白某2和姓马的给他50万。后海哥安排两个男子把我带到别墅的二层控制住我,一直到6月25日早上警察来把我们都带到了派出所。经其辨认指出赵磊是殴打白某2后背、马某2头部的男子;张某3是其所称的海哥;种某、马某1、刘某2、李某、曹某2、曹某1是殴打白某2等人的男子。5、证人范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25日在北京昌平区观山悦一个别墅内,其与种某、刘某2、曹某1、曹某2以及曹某1的四五个朋友(其中包括小磊、张某3),拘禁了来别墅赌博的四个人并在拘禁期间对被拘禁人有殴打行为,因张某3指出有人出老千。被拘禁的四个人一个叫白某2、一个叫“老三”、一个叫单某、还有一个穿红色裤衩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男子。小磊从车上拿出一捆铁管,给每个人发了一根。经其辨认指出赵磊就是其所称的小磊;其辨认出张某3。6、证人曹某2证言:2016年6月24日晚我在别墅的二楼阳台上看着人,赵某负责开院子的大门。大概过了一个小时,两辆车停在院门口,赵某把院门打开,后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钢管,之后他们就到别墅里去了。我听见别墅里有吵闹声、打人声,几分钟之后就没动静了。我继续在阳台上呆着,天快亮时从别墅里出来几个人开着一辆车走了。9点钟左右警察来把我们抓了。7、证人曹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24日晚10时许,我、范某、“遥遥”、姓刘的男子在别墅吃完饭后,张哥手下的一个兄弟带我们到宾馆。到宾馆住下后没多久范某说“快走,那边有事”,我们四人上了范某开的车到了别墅,有人递给我一根铁管。后我们进到别墅里的一个房间,房间里一张桌上放着牌九和百元面值的钞票,桌边围着张哥和两个被拘禁的人还有个姓马的男子,有一人攥着穿黄色半截袖的人,说这人出老千,我用铁管打了这个男子后背两下,后该人被带到另一个房间。天快亮时张哥和他的那个兄弟走了,后来警察来了。我用铁管打了穿黄半截袖的男子后背两下,其他人我没有打。张哥手下的那个兄弟也用铁管打对方了。经其辨认指出赵磊是其所称的张某3的那个兄弟;并辨认出张某3。8、证人种某证言:2016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和刘某2在军都度假村房间内休息时听到楼道里有人喊“赶紧去观山悦帮忙”,我、刘某2、曹某1、范某四人坐一辆浅色荣威轿车,范某开车,另外两三个男子坐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在前边带路。我们的车停在一个别墅门口,越野车里的人从车里拿出几根钢管,给了我一根。到别墅里现场有人吵闹,应该是因为玩牌打起来的。有人说“有人玩牌耍鬼”,之后有人动手打架,具体谁打的没看清。后耍鬼挨揍的两个人被海哥、磊哥、叉哥的人带到另一个小房间去了。之后警察来我们被带到派出所了。9、证人刘某2证言:2016年6月23日我与范某、曹某1、种某坐车来到北京,曹某1带我们到昌平区观山悦一个别墅,一个30多岁的戴眼镜的男子接待的我们。后一个胖子带我们四人去度假村的宾馆休息。6月25日凌晨,曹某1敲门说有事儿叫我们出去一趟,由范某开车回别墅,到别墅门口一个胖子说后备箱有铁管,让我们一人拿一个,胖子带着两个人也每人拿了一根铁管先进去了,我们四个人也跟着进了别墅。进去之后在大厅里接待我们的戴眼镜男子正和他对面的一个男子吵吵,说他们玩牌抽千,胖子过去用拳头和巴掌打了跟戴眼镜的男子吵吵的那个男的,曹某1也去打那个人,后胖子和曹某1等几人把被打的那两个人带到屋里去了。过了10分钟左右他们出来了,让我们看着那两个人,我和种某、范某,曹某1、还有个姓曹的男的在屋里呆着,一会儿胖子进来问那两个人怎么办,穿白衣服的男子说给50万,胖子说你们再商量商量吧,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胖子又进来问找谁拿钱、什么时候拿钱,对方男子说要等到白天银行开门,后胖子就出去了。早8点左右警察来把我们全抓了。(口供卷P24)10、证人孙某2证言:2016年6月24日22时许,我弟弟孙某1接到一个叫“小单”的人给他打的电话,接完电话孙某1就出去了。25日5时许,我收到3条孙某1发送给我的微信,第一条是一个位置信息,上面显示地点是昌平区朝凤路北观山悦(二区)内,第二条是“你报警我被人绑架了不要给我打电话”的信息,第三条是一段看不清楚是什么的小视频,后我就报警了。11、证人马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24日开始,在北京市昌平区观山悦二区8281号别墅内有赌局。我于2016年6月中旬过来,海哥让我跟他看房,一个月给我2000元,管吃管住,我被抓之前海哥一共给了我300元。6月24日晚玩牌过程中,海哥发现穿黄色短袖的男子和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出鬼”(意思就是耍手艺),导致海哥和昌平本地的那个男子共输了9万多块钱,发现以后海哥叫来了大概七八个男子,其中有三四个男子是拿着铁管进来的,拿铁管的三四个男子打了穿黄色短袖男子的头部两三下,没拿铁管的男子打了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打完以后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和穿黄色短袖的男子被这七八名男子拉到楼梯间左手边的一个房间里了,海哥也跟着他们进去了,进去后海哥问穿黄色短袖的男子“你是不是使诈来的”,穿黄色短袖的男子承认了,海哥让穿黄色短袖的男子自己想怎么办,后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承认跟穿黄色短袖的男子是一伙的,承认以后海哥让他们两个想这事怎么解决,之后我和海哥上楼聊天了,剩下两三个男子看着这个穿黄色短袖的男子和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跟海哥说“白天银行开门以后给你凑出50万元”,大概凌晨三点海哥走了。经其辨认指出单某是其所说的穿黑色短袖的男子、白某2是其所说的穿白色短袖的男子、马某2是其所说的穿黄色短袖的男子;种某、刘某2、曹某1、曹某2、范某是对白某2等人进行殴打的男子。12、证人李某证言:2016年6月23日下午2时许,我跟着马哥到这个赌场,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和一个穿白裤子的男子在。24日下午2点多又来了三四个人跟戴眼镜的男子聊天,晚上我就睡觉了。我睡觉时听到下面有吵闹声,应当是因为玩牌赌博发生了矛盾。13、证人陈某证言:2016年5月10日前后,我把我儿子戈某名下位于昌平区观山悦小区8281号房子的出租信息挂在了中介网上,后一名叫张某3的男子租了房子。5月31日前后,我和张某3签了租房合同,租期从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共计一年,租金是每个月10000元。张某3说租房子是给画家作交流用的,房子租出去之后我没登记,我也没去查看过。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9根空心铁管扣押在案的情况。15、调取证据清单及视听资料: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酒店前台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6月25日凌晨0点40分许,疑似赵磊的男子在前台办理入住登记手续。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赵磊基本身份情况。1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赵磊的到案情况。18、被告人赵磊供述:2016年6月的一天,我到北京市昌平区朝凤庵观山悦别墅区的一栋别墅内找马某1商量解决张某1的事儿。我的一个朋友张某3在那栋别墅开了一个牌九的赌局,马某1在那别墅里住。张某3让我带他的朋友去开房休息,我们在观山悦别墅对面一个温泉酒店开的房。后张某3给我发短信说他牌局上有一人出老千,让我带着他的朋友到牌局去,我就叫着张某3的这些朋友回到了牌局上,去的时候还从我开的张某3的车上拿了五六根铁管子。张某3一见我们来了就把出老千的一个男子按了,张某3的一个叫“小五”的朋友用铁管把出老千的男子打了,之后张某3跟出老千的男子要50万元赔偿款,那男子也同意了,张某3就走了,后来我也走了,我听说我走了之后警察来了,把牌局抄了,还抓了很多人。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磊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赵磊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亦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并致被害人张某1六级伤残,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赵磊的上诉理由为: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防卫过当,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磊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磊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磊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又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当予以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关于赵磊所提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马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和赵磊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赵磊与被害人张某1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得知张某1即将到其居住酒店后,即准备了作案工具;与张某1在酒店电梯口相遇后,持刀多次砍击张某1,赵磊主观上并无防卫意识,其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明显,故赵磊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鉴于赵磊系累犯并致被害人六级伤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适当,二审期间没有对赵磊再予从轻处罚的事实及情节,故赵磊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赵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磊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韩绍鹏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