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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子政与曹东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子政,曹东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政,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于呼和浩特第三监狱第三监区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东亚,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上诉人李子政因与被上诉人曹东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通知上诉人预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子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李冯燕代理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