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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玉杰与被告张素艳、方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杰,张素艳,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杰,女,1990年6月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素艳,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方旭,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列当事人在执行王玉杰与被告张素艳、方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马彩环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