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玉杰与被告张素艳、方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杰,张素艳,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杰,女,1990年6月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素艳,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方旭,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列当事人在执行王玉杰与被告张素艳、方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马彩环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