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5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与郎宁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5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0号,组织机构代码45194389-2。法定代表人:刘德文,主任。被执行人: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锦天龙都2幢30-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5087-1。法定代表人:郎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郎宁,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郎宁、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涪法民初字第05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郎宁,重庆奇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651825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2执5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