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李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号金雁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陈序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丹,女,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长超,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6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龙湖西晋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28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